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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amer Levin在中國金屬案的集體反壟斷訴訟中取得第二次撤訴

2010-04-2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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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美國商業資訊)--美國紐澤西州地方法院首席法官Garrett Brown在一份長達222頁、具有分水嶺意義的判決意見書中,就Animal Science Prods.公司控告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等被告一案做出判決,決定無條件撤銷原告針對Kramer Levin的客戶中鋼集團、中鋼貿易公司和遼寧佳益五金礦產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修改後的訴狀。這是Kramer Levin的客戶取得的第二次重大勝利。此前,Brown法官在經過廣泛的動議程序後,於2008年12月以多項理由駁回了原訴狀。隨後法院寬限原告數月時間準備和提交修改後的訴狀,但Kramer Levin團隊成功地說服法院相信修改後的訴狀仍然存在漏洞,應予以駁回。法院於2010年4月5日發佈了這一判決結果。

本案為一起針對涉足中國菱鎂礦業的中國公司的集體反壟斷訴訟案。這些集體原告聲稱Kramer Levin的客戶及其他已被點名和未被點名的被告合謀定價,非法哄抬美國市場的菱鎂礦價格。在首輪動議程序中,法院駁回了原告的缺席判決動議,並以缺乏事物管轄權及根據《謝爾曼法案》第一章關於合謀定價指控的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訴狀(可要求再次答辯)。首席法官Brown的判決意見清楚地表明,修改後的起訴狀必須提出能夠滿足更加嚴格的起訴責任的具體事實,包括(1)打破《對外貿易反托辣斯改進法》(FTAIA)的管轄權限制;(2)滿足《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第8條和第9(b)條規定的最低起訴要求。

在第二輪動議程序中(原告提交修改後的訴狀後),法院接受並認同Kramer Levin根據FTAIA進行的分析,對修改後的訴狀中提及的所有事實不予認可,並裁決FTAIA對例外出口商沒有相應的事物管轄權。因此,法院無條件撤銷了這些申訴。首席法官Brown還對被告提出的主權強制觀點表示贊同,認為正如被告在本案中反覆重申的一樣,中國的菱鎂礦業確實存在著有力的政府指導。同時,法院也為原告找到了一些牽強的理由,允許其在180天內再次修改其訴狀。

Kramer Levin團隊成員包括Jonathan S. Caplan、Nicholas L. Coch、Timothy J. Helwick和Mark A. Baghdassarian。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聯絡方式:

Kramer Levin Naftalis & Frankel LLP

Jody Maier, 212-715-7612

jmaier@kramerlev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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