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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全球創投風投中心,“青島十條”發布

2019-05-13 15:04
  • zh_hant

青島,中國 -- (美國商業資訊) -- 5月9日,2019全球(青島)創投風投大會上,青島市打造創業投資風險投資中心若幹政策措施正式發布。政策涵蓋推動創投風投機構集聚發展、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投風投……等十個方面內容,政策體系全,扶持力度大,創新活力足,服務措施實,營商環境優。

政策全文如下:

為進壹步優化我市創投風投發展環境,促進國內外創投風投機構加快在我市聚集發展,將我市打造成創投風投中心城市,推進科技引領城建設,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

(一)大力培育創投風投市場主體。鼓勵行業骨幹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大學基金等相關主體發起和參與設立創投風投機構。促進金融機構和專業規範的財富管理機構與創投風投緊密互動、合作發展。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投資或設立創投風投機構。積極培育設立母基金。

(二)積極引進創投風投機構。面向國內外創投風投機構開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場化招商方式,發揮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平臺作用,建立招商跟蹤對接機制,引進壹批投資規模大、管理規範、影響力強的品牌機構。

(三)加大對創投風投機構支持力度。對註冊在我市且資金托管賬戶設在我市的,其認繳資金達到 2 億元以上(含 2 億元)的創投風投機構,完成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實繳資金達到 2 億元以上(含 2 億元)後,按照實繳資金的 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 萬元。對本政策出臺前已在我市註冊設立的創投風投機構,新增實繳資金達到 2 億元以上(含 2 億元)的,對新增實繳資金部分按照上述政策給予獎勵。對實繳資金達到 100 億元以上(含100 億)的特大型創投風投機構,給予壹次性獎勵 5000 萬元(含按照前款政策已獲得獎勵金額)。對在我市落戶的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創投風投機構,經市政府研究給予專門獎勵。對在我市落戶的創投風投機構並且在我市有實際運營機構和常駐辦公人員的,由落戶所在區(市)政府提供辦公場所支持政策。

二、促進創投風投機構與實體經濟對接

(四)完善創投風投與項目對接路演常態化機制。搭建多種形式、經常性的路演對接平臺,促進創投風投機構與創業企業、科研院所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各區(市)、各部門開放企業資源和項目資源,促進創投風投與企業信息共享。支持創投風投機構早投資、多投資,積極投資於各科技專項、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引進青島以外科研項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發揮好我市重點平臺作用。支持藍海股權交易中心、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青島資本市場服務基地、生產力促進中心等開展豐富多彩的路演對接活動,鼓勵我市企業參加路演,吸引青島以外項目來我市路演,建立國際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蹤對接機制,實現“創投風投+創新創業”協同互動。鼓勵各區(市)、高新區、藍谷等建設具有自身特色優勢的項目路演平臺。

(六)加大對投資我市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支持力度。註冊在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並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 1%給予獎勵,不設上限。

三、積極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七)明確青島地域投資比例。對我市政府引導基金的參股基金投資於我市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 1.1倍。

(八)放寬投資我市企業認定標準。

1、直接投資我市企業的;

2、投資的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已有企業的;

3、投資的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4、為我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5、為支持我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對創投風投

機構投資到我市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認定為投資我市企業的。

(九)允許專項子基金突破投資比例限制。允許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母基金,直接圍繞重點項目設立專項子基金,不再 受“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 20%”的 限制。

(十)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份額。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在註冊之日起 3 年內(含 3 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設立 3 年以後,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該項政策需滿足基金份額轉讓時參股基金已完成投資我市內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 1.1 倍要求。

(十壹)設立科創母基金。政府主導發起設立青島市科技創新母基金,聚焦硬科技,對標科創板,重點支持原始創新、成果轉化及高端科技產業化項目培育。

(十二)完善政府引導基金讓利機制。對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投風投機構,清算退出時,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壹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單利)時,引導基金對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 50%給予讓利;對投資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項目或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經認定的,可加大讓利幅度,直至全部讓給創投風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會資本出資方。

四、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投風投

(十三)推動國有企業參與創投風投發展。鼓勵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積極對創投風投機構進行出資或發起設立創投風投機構。鼓勵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和國有創投風投機構內部實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創投風投機構和創投風投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機制,放寬新設立創投風投機構的單壹員工持股比例,允許管理層和核心骨幹持股比例占總股本的 30%。

五、拓寬創投風投募資和退出渠道

(十四)促進創投風投機構募資多元化。支持創投風投機構通過債券、信托、保險資金等渠道募資。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

(十五)拓寬創投風投機構退出渠道和方式。鼓勵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支持各類主體組建設立並購基金。發揮藍海股權交易中心和青島財富產品交易中心平臺作用,依法合規建設創投風投項目轉讓交易平臺,建立完善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六、建設創投風投孵化器

(十六)搭建創投風投孵化平臺。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引入市場化機構,設立創投風投孵化器,用市場化方式搭建創投風投孵化平臺。

(十七)培育創投風投機構合夥人。引導帶動我市企業學習和參與創投風投,培育本地創投風投合格投資人,壯大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隊伍,促進創投風投賦能實體產業。

(十八)為創投風投機構提供募、投、管、退全鏈條服務。通過線下資本實戰訓練營、線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優質企業項目庫。為創投風投機構投資項目提供專業投後管理服務,幫助實現多輪融資,提高融資效率。為創投風投投資項目提供資本市場資源、並購基金、投資人對接等服務,促進投資高效有序退出。

七、吸引和培養創投風投專業人才

(十九)加大創投風投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支持通過創投風投行業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群團組織、創投風投機構等加強創投風投專業人才培養,開展多種方式教育培訓,吸引更多優秀人才特別是科研人才從事創投風投。開展黨政機關幹部與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人才掛職交流。

(二十)加大對創投風投高管人才獎勵扶持。對經認定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才,按照其貢獻給予獎勵;按規定享受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待遇,對其在生活、創業、科技項目對接等方面提供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高管人才參加山東省、青島市金融高端人才及金融之星評選。

八、推動創投風投行業雙向開放

(二十壹)有序推動創投風投雙向開放。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QFLP)、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QDLP)工作辦法,暢通資金流動渠道,優化審核流程,積極爭取試點額度,促進跨境創投風投機構落戶我市。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面向創投風投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精準招商工作,鼓勵境內外創投風投機構加強創新合作。

九、形成市、區(市)發展創投風投合力

(二十二)統籌市、區(市)兩級財政扶持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對註冊在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產生的稅收市級分享部分,全部撥付創投風投機構所在區(市),由所在區(市)統籌用於扶持創投風投機構發展和高端人才獎勵。

(二十三)鼓勵區(市)打造創投風投機構聚集區。建設全球(青島)創投風投中心大廈,打造面向全球的創投風投聚集地和項目路演中心。發揮市級創業投資公共服務平臺的功能,整合相關資源,促進創投風投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區(市)打造創投風投機構聚集區。

十、營造優質的市場化、法治化環境

(二十四)完善市場化服務體系。建立創投風投行業發展聯盟,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支持創投風投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為創投風投機構提供專業化、多元化服務。建立完善青島市創投風投行業發展專家咨詢機制。

(二十五)優化法治化服務體系。企業登記部門與創投風投行業備案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放寬創投風投機構市場準入,為創投風投機構落戶和發展提供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六)建立監管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全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研究推動創投風投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金融、財政、市場監管、公安、證監、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區(市)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協調配合,重點打擊以創投風投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和詐騙等行為。發揮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用,提供法律咨詢、公司法務等法律服務。有效發揮第三方力量完善數據統計及風險防控機制,為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就政策執行標準、程序等方面制定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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