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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amer Levin在中国金属案的集体反垄断诉讼中取得第二次撤诉

2010-04-2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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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美国商业资讯)--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首席法官Garrett Brown在一份长达222页的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判决意见书中,就Animal Science Prods.公司控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被告一案作出判决,决定无条件撤销原告针对Kramer Levin的客户中钢集团、中钢贸易公司和辽宁佳益五金矿产有限公司的修改后的诉状。这是Kramer Levin的客户取得的第二次重大胜利。此前,Brown法官在经过广泛的动议程序后,于2008年12月以多项理由撤销了原诉状。随后法院宽限原告数月时间准备和提交了修改后的诉状,但Kramer Levin团队成功地说服法院相信修改后的诉状仍然存在漏洞,应予以撤销。法院于2010年4月5日发布了这一判决结果。

本案为一起针对涉足中国菱镁矿行业的中国公司的集体反垄断诉讼案。这些集体原告声称Kramer Levin的客户及其他已被点名和未被点名的被告合谋定价,非法哄抬美国市场的菱镁矿价格。在首轮动议程序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缺席判决动议,并以缺乏事物管辖权及根据《谢尔曼法案》第一章关于合谋定价指控的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诉状(可要求再次答辩)。首席法官Brown的判决意见清楚地表明,修改后的起诉状必须提出能够满足更加严格的起诉责任的具体事实,包括(1)打破《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FTAIA)的管辖权限制;(2)满足《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第8条和第9(b)条规定的最低起诉要求。

在第二轮动议程序中(原告提交修改后的诉状后),法院接受并认同Kramer Levin根据FTAIA进行的分析,对修改后的诉状中提及的所有事实不予认可,并裁决FTAIA对例外出口商没有相应的事物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条件撤销了这些申诉。首席法官Brown还对被告提出的主权强制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正如被告在本案中反复重申的一样,中国的菱镁矿行业确实存在着有力的政府指导。同时,法院也为原告找到了一些牵强的理由,允许其在180天内再次修改其诉状。

Kramer Levin团队成员包括Jonathan S. Caplan、Nicholas L. Coch、Timothy J. Helwick和Mark A. Baghdass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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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Kramer Levin Naftalis & Frankel LLP
Jody Maier, 212-715-7612
jmaier@kramerlev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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