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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man Godfrey L.L.P.与Hausfeld LLP宣布3.4亿美元诉讼及和解方案,涉及在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期间持有基于美元LIBOR工具的个人和机构

2018-07-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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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美国商业资讯)--Susman Godfrey L.L.P.与Hausfeld LLP发布了以下内容。

本诉讼涉及2007年至2010年通过17家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报价银行直接购买场外金融衍生品和非衍生工具及接受美元LIBOR挂钩款项的个人及机构。我们已与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达成总额为3.4亿美元的和解协议。早前,我们还与巴克莱银行和花旗银行达成总额为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在本诉讼中,以原告为代表的诉讼集体将继续对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提出索赔。诉讼集体的律师需向法庭证明其申索,审讯则会安排在稍后日期进行。诉讼集体希望为其成员追回资金。

该诉讼称,各大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操纵了美元LIBOR,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人为地降低了利息,导致集体和解成员从银行获得的基于美元LIBOR工具的利息收入低于其应得利息收入。原告提出了反垄断、违反合约以及不当得利的指控。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否认存在上述罪行。

诉讼涉及下列两类个人和机构。

诉讼集体:居住在美国且直接从报价银行(美国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瑞信、德意志银行、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劳埃德银行、农林中央金库、拉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瑞银和西德意志州银行)或其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购买某些基于美元LIBOR的金融工具(利率掉期或债券/浮动利率票据)的个人和机构;根据工具协议,报价银行在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之间按1个月或3个月美元LIBOR利率向其支付利息。(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在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之间拥有该工具。)

和解集体:在美国直接从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美国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公民银行、瑞信、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劳埃德银行、农林中央金库、拉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瑞银和西德意志州银行(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购买某些基于美元LIBOR的金融工具、且在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之间任何时候拥有该工具的个人和机构。和解集体的工具包括某些利率掉期、远期利率协议、资产互换、债务抵押证券、信用违约互换、通胀掉期、总收益掉期、期权和债券/浮动利率票据。

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和解将提供3.4亿美元的和解资金,用于支付提交了有效索赔且符合资格的集体和解成员。此外,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将与原告合作,继续对其余被告提起诉讼。

集体和解成员必须提交索赔证据,以获取相关款项。他们可通过在线或邮件的形式提交证据。提交索赔证据的截止日期为20181220。如集体和解成员与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美国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公民银行、瑞信、苏格兰哈里法克斯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劳埃德银行、农林中央金库、拉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瑞银和西德意志州银行(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存在符合条件的交易,则有权获得赔偿款项。到目前为止,我们仍不清楚每位已提交有效索赔的集体和解成员将获得多少款项。

目前仍未争取到针对诉讼集体的和解款项,且不保证未来会有此等和解款项。如未来诉讼获得和解款项或利益,我们将通知集体成员如何申请自己的份额。

如集体和解成员未及时提交索赔或选择退出和解,则将失去相关权利,无法获得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3.4亿美元和解款项中属于自己的金钱或利益。对于选择退出诉讼集体的成员,除非他们及时自行提出诉讼,否则可能没有资格享受未来针对摩根大通银行或美国银行的诉讼取得的金钱或利益,或与摩根大通银行或美国银行达成的任何集体和解。如集体成员希望保留权利自行针对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或美国银行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在2018928之前脱离相关集体。如他们仍未脱离和解集体,则可在2018928之前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

法院将在20181025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批准和解,以及是否批准和解集体法律顾问索取高达和解资金三分之一的律师费的请求,外加成本和开支的偿付。集体和解成员或其律师可自费出席听证会并发表讲话。

关于和解集体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www.USDollarLiborSettlement.com,查看该网站的详细版公告,或拨打电话1-888-568-7640。

原文版本可在businesswire.com上查阅:http://www.businesswire.com/cgi-bin/mmg.cgi?eid=51839108&lang=en

免责声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烦请参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联系方式:

Susman Godfrey LLP
Seth Ard, 212-471-8354
sard@susmangodfr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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