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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向澳大利亚销售商品的商家:请根据新的澳大利亚税法变更规定进行登记

2018-01-3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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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美国商业资讯)--现在,在境外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低价值商品的商家需登记缴纳商品服务税(GST)。GST将适用于2018年7月1日起销售的商品。GST与销售税或增值税类似。

根据这项新的税务规定,无论商品来自何处,澳大利亚消费者购买的所有低价值商品均适用同样的税收待遇。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为受影响的商家(包括商户、网上市场和商品转运方)开设了快速通道登记系统。上述商家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进行登记并准备就1000澳元或以下的商品缴纳GST。

简化登记系统网站为ato.gov.au/GSTSimpleReg。商家仅需报告总应税销售额及GST,然后每季度缴纳一次。

12个月内GST营业额为75000澳元及以上的商家均需登记。

目前价值超过1000澳元的商品在进口时需纳税,新规定则要求商家在销售点(即商品供应时)对产品收取10%的GST。

通过网上市场销售产品的商家应与网上市场运营方协调,确认如何具体合作以实施此项变动。

税务局仅要求一个实体在销售时收取GST:

  • 如果网上市场运营方负责在销售时收取GST,则商户不必负责GST
  • 如果网上市场运营方或商户负责在销售时收取GST,则商品转运方不必负责GST。
  • 查看网站,获取更多信息

商家可采取以下步骤确保遵守规定

  • 检查是否达到75000澳元的登记门槛,在ATO网站上了解哪些销售额计入登记门槛
  • 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 考虑调整商业文书和定价
  • 请求ATO提供建议

如果境外商家向已完成GST登记的澳大利亚公司销售产品,则无需对销售产品收取GST。

如果商家需要了解这项新变动的其他信息,ATO可提供相关支持。

关于登记事宜的更多信息,请查看:

原文版本可在businesswire.com上查阅:http://www.businesswire.com/cgi-bin/mmg.cgi?eid=51745283&lang=en

免责声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烦请参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联系方式:

博雅公关
Victoria Kougias
victoria.kougias@b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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