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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向澳洲銷售商品的商家:請根據新的澳洲稅法變更規定進行登記

2018-01-3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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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梨--(美國商業資訊)--現在,在境外向澳洲消費者銷售低價值商品的商家需登記繳納商品服務稅(GST)。GST將適用於2018年7月1日起銷售的商品。GST與銷售稅或加值稅類似。

根據這項新的稅務規定,無論商品來自何處,澳洲消費者購買的所有低價值商品均適用同樣的稅收待遇。

澳洲稅務局(ATO)為受影響的商家(包括商戶、線上市場和商品轉運者)開設了快速通道登記系統。上述商家應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登記,並準備對1000澳元或以下的商品收取GST。

簡化登記系統網站為ato.gov.au/GSTSimpleReg。商家僅需報告應稅銷售總額及GST,然後每季繳納一次。

12個月期間的GST營業額為75000澳元及以上的商家均需登記。

目前價值超過1000澳元的商品在進口時需課稅,新規定則要求商家在銷售點(即商品供應時)對產品收取10%的GST。

透過線上市場銷售產品的商家,應與線上市場經營者協調,確認如何具體合作以實施此項變動。

僅有一個實體必須在銷售時收取GST:

  • 如果線上市場經營者負責在銷售時收取GST,則商戶不必負責GST
  • 如果線上市場經營者或商戶負責在銷售時收取GST,則商品轉運者不必負責GST。
  • 請瀏覽網站以取得更多資訊

商家可採取以下步驟確保遵守規定

  • 檢查是否達到75000澳元的登記門檻,在ATO網站上瞭解哪些銷售額計入登記門檻
  • 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 考慮調整商業文件和訂價
  • 請ATO提供建議

如果境外商家向已完成GST登記的澳洲公司銷售產品,則無需對銷售產品收取GST。

如果商家需要瞭解這項新變動的其他資訊,ATO可提供相關支援。

關於登記事宜的更多資訊,請利用以下方式查詢:

原文版本可在businesswire.com上查閱:http://www.businesswire.com/cgi-bin/mmg.cgi?eid=51745283&lang=en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聯絡方式:

博雅公關
Victoria Kougias
victoria.kougias@b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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